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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尼斯人学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2-11 】

威斯尼斯人学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十六条措施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营造鼓励创业、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激发创业激情,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院认定的参加创新创业项目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修读年限
第三条 实行弹性学制。创新创业学生的修读年限可在规定的学制基础上再延长3年。
第三章 请假、休学与复学
第四条 参加创新创业的在读学生每学期可享有累积3周的创新创业假,假期视为出勤。批假程序按现有审批办法执行。
第五条  参加创新创业的在读学生可根据需要申请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学生可多次申请休学创新创业,休学时间以一年为期,期满可申请继续休学,也可申请复学。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 
第四章 课程修读与学分认定
第六条 参加创新创业的学生每学期奖励创新创业学分4分,可用于自主申请免修等值学分的课程。审批程序按现有免修课程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生创新创业期间,可免修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教育类课程,并计入相应学分;可写创业调查、可行性报告、商业策划书、创业项目总结等作为毕业论文;创业项目的产品设计、发明专利可作为毕业设计(或课程设计)。
第八条 参加创新创业的在读学生不及格课程可直接参加补考,不受最低分数、交作业次数和出勤等规定的限制。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条 学校各类教学科研资源(如实训室、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向创新创业学生开放。
第十条 优先支持参加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与项目相关的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支持参加创新创业的学生跨系选修相关课程,计入选修学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为《威斯尼斯人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本办法未涉及的部分按《威斯尼斯人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