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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威斯尼斯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0-05-20     浏览次数:

闽农高职党〔2020〕31号

关于修订《威斯尼斯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威斯尼斯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修订)》经2020年5月13日校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威斯尼斯人委员会

2020年5月14日



威斯尼斯人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必须加强领导、落实制度、强化措施,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实现党费工作的规范化。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党性修养和党员意识的基本体现。学校所有党员都应当自觉、按时、足额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开始交纳党费。

第四条 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由校党委工作部负责核定,每年年初核定1次,当年不再变动。党员如因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等原因工资收入发生变化的,一般于次年年初重新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

第五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一)在职教职工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以个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津贴补贴的总和,扣除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以个人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

(二)在职教职工党员月交纳党费的比例为: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交纳1.5%;10000元以上的,交纳2%。离退休党员月交纳党费的比例为: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交纳计算基数的0.5%;5000元以上的,交纳1%。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在职人员就读研究生的,按照在职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四)经批准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已离校党员,按照实际收入情况交纳党费。

(五)经批准保留党籍的出国(境)党员,出国(境)期间暂不交纳党费;返回后,经审查恢复组织生活的,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第六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自愿多交不限。对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所在党组织应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由校党委工作部按照交纳大额党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所在党组织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党组织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八条 党员交纳党费以现金方式为主,在征得代收党费人员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网上支付等方式。

九条 党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各基层党组织的党费收缴工作由组织员(组织委员)负责。组织员应严格按照核定的交纳数额,按月足额收缴党员党费,认真做好党费收缴登记手续,规范填写党费收缴凭证,并按月将收缴的党费如数上缴校党委。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工作部代党委统一收缴各基层党组织上缴的党费,按月做好收缴、汇总、对账等工作,确认无误后,按照相关规定,按季度将学校当季度收缴党费总额的30%上缴省委教育工委,余下的70%存入学校党费专用账户。

第三章 党费使

第十三条 党费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重点要放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学习教育活动等方面,努力为基层党组织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五条 在遵循党费五项使用范围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

(四)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六)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党费开支必须在党费使用范围之内,且符合上级和学校的相关财务规定,并按照学校财务报销的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党费的使用一般由分管党建工作党委委员或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批权限参照《威斯尼斯人院系两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自主经费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6〕12号)和《中共福建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党〔2017〕47号)要求,校党委每年应将离退休党支部上年度上缴的党费,按不少于70%的比例回拨给离退休党支部,作为离退休党支部开展活动的经费。

第十八条 上级党组织下拨给学校党委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党费使用须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留存的党费由党委工作部代为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校财务处代办,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费应以校党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存入规定银行。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工作部应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须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工作部应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形成年度报告,向校党委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

(二)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大额支出应有明细);

(三)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党委工作部每年应当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学校各基层党组织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学校党委应当在学校党员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的学校基层党组织、党员和责任人,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依据党内有关法规严肃问责和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5月3日印发的《威斯尼斯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共威斯尼斯人委员会工作部     2020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