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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构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0-11-05 点击数:

福建省机构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设置、编制执行行为,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人事、财政管理相协调的控制约束机制,强化机构编制管理的社会监督,推进政务公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以及《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印发<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5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名制管理的范围是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等机关,以及各级各类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实名制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编制、人员等方面。

机构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的名称、性质与规格以及其主管部门、内设机构、经费渠道、组织机构代码、主要职责、设立依据等。

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编制种类、编制数量、领导职数、编制结构、核编依据等。

人员管理的内容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入编时间、使用编制类型、职务、岗位类别等。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省、设区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分别为本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六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使用《机构编制核编证》和核编软件,建立核编数据库,对本单位机构编制与在编人员进行管理,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予以审核确认。

第七条 《机构编制核编证》和核编软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制作、发放;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构编制核编证》的管理和使用,并根据核准的机构编制和人员名单建立核编数据库。

第八条 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领《机构编制核编证》,并建立核编数据库。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当持批准文件、《机构编制核编证》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或转制等不再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其主管部门应当按时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构编制核编证》注销手续。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拟定招考计划或调入工作人员前,应当事先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用编申请。在组织、人事部门办完人员调配手续后,应当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减员时,应当按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核减手续。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领导职数,必须先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才能办理其他手续;党委、政府任免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后,所在单位应当办理核编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在人员职务调整后,应当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变动手续。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核编证》实行年审制度。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每年元月份持上年度12月份在编人员工资花名册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构编制核编证》年审。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核编数据实行季报制度。各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及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一季度核编数据拷盘报送省机构编制部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在编制类别和限额外进人,不得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需要追究责任的相关人员,应当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后,除涉密事项外,各级各部门应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本级本部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通过12310举报电话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机构编制部门举报或投诉,机构编制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回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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