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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尼斯人教职工考核条例(试行)

作者: 时间:2010-10-25 点击数:

第一章 考核的意义、原则及范围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成绩,建立和完善各类人员考核工作机制,形成较为科学、全面、合理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人员工作的评价体系,激励和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抓好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工作,同时为各类人员晋职、聘用、奖惩及工资正常晋升提供切实的依据,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核工作以教师、科研及其它系列职工岗位职责和学院聘用合同拟定的职责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公开、规范,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凡我院在岗受聘的教职工(含后勤服务中心职工和各部门聘用人员)均应参加考核。参加考核既是教职工的权利,也是教职工的义务,无正当理由均应参加和接受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等级

第四条 考核工作依据岗位职责,对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人员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考核的内容概括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团结协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服务意识、参加单位组织活动、政治业务和出勤情况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教学科研创新能力、组织管理协调能力,胜任本职工作等方面的表现。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劳动纪律等表现。

绩:主要考核教职工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的学术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表现。

第五条 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 凡受到党纪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行政纪律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在处分的有效期满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处分的有效期按以下掌握:受党纪严重警告、政纪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党纪撤职及以上处分、政纪撤职及以上处分的为两年;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期限最长的执行。

第七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控制在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

第八条 对实际参加考核人数少的部门,两年合计计算优秀指标数,人数低于4人(包含4人),第二年不再给优秀指标。对考核人数特别少的部门,按工作性质,可合并考核,考核工作由合并部门负责人共同组织。

第三章 考核的定性和定量标准

第九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条例》要求及学院教学工作实际,教学科研人员基本工作量标准为: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240学时╱年,讲师(助理研究员)220学时╱年,助教(研究实习员)200学时╱年。工作量包括教学、兼职管理、实习、实验、课外辅导、指导毕业生论文等工作量,兼职工作量的计算方法、大小班的课时折算以及完成基本科研任务后科研工作量的计算方法,根据教务处、科研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2、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具有开拓精神,优质高效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3、教学科研人员超额完成基本工作量,教学质量考评结果优秀。

4、正高职称教学科研人员和正处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及以上;

(2)主研省级及以上科研或教改课题一项;

(3)撰写专著或主编教材一部;

(4)指导学生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参加国家级比赛获得优秀奖及以上;

(5)获省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

(6)获学院优秀教学或科研成果一等奖;

(7)获其它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

5、副高职称教学科研人员和副处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篇及以上,或在公开刊物发表论文两篇及以上;

(2)参研省级及以上科研或教改课题一项,或主研校级科研、教改、或实验课题一项;

(3)参编教材一部;

(4)指导学生参加院级以上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优秀奖及以上;

(5)获省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优秀奖及以上;

(6)获学院优秀教学或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

(7)获其它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优秀奖及以上。

6、中级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和正科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及以上,或在省级及以上学术交流会或学会年会上交流文章一篇及以上;或起草全院性管理制度文件三项及以上;

(2)参研校级科研、教改或实验课题一项;

(3)指导学生参加院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参加院级以上比赛获得优秀奖及以上;

(4)获院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优秀奖及以上;

(5)获其它院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优秀奖及以上。

7、具有初级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和行政管理及教辅岗位副科级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及以上;

(2)起草全院性管理文件或调研报告被学院采纳二项及以上;

(3)参研科研、教改、实验等院级科研课题一项及以上;

(4)指导学生参加院级比赛获得优秀奖及以上。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年度考核为合格:

1、较好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团结他人一道工作。

2、熟悉本岗位工作,业务能力强,较好地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3、教学科研人员完成基本工作量,教学质量考评结果合格。

4、副高职及以上教学科研人员和行政管理或教辅岗位上的正处、副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及以上;

(2)参研院级及以上科研、教改或实验课题一项;

(3)指导学生参加院级及以上比赛获得优秀奖及以上。

5、具有中级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和行政管理及教辅岗位上正科级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内刊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及以上;

(2)起草全院性管理文件或调研报告被学院采纳二项及以上;

(3)指导学生参加院级比赛获得优秀奖及以上。

6、具有初级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和行政管理及教辅岗位副科级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校级学术交流文章一篇及以上;

(2)起草文件或调研报告一项及以上;

(3)指导学生参加院级比赛获得优秀奖及以上。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

1、遵纪守法,关心学院的发展,热心公益活动。

2、教学科研人员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任务,并基本完成工作量标准。

3、行政管理及教辅、服务人员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在课堂、校园及公共场所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者;

2、参与国家明文禁止的非法组织、非法活动者;

3、受到党纪警告、政纪警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教学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人身伤亡者;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6、无特殊情况拒绝承担学校或系所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者;

7、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教师旷课二节及以上,其它人员旷工半天及以上者;

8、教学质量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者;

9、由于个人原因,未完成规定工作任务,或教学科研人员完成工作量标准的70%以下;

10、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各种会议、教研活动累计三次以上者;

11、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者;

12、与学院订有经济合同或经济责任,未按期履行或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者;

13、弄虚作假、虚报成果及工作量、骗取荣誉及考核结果者;

14、借调人员未按规定完清管理费手续及在外有违法行为者。

第十四条 因病、因事请假及未聘人员待聘期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按有关规定鉴定为因公受伤治疗期间按合格对待。

第十五条 教职工外出进修学习、培训、基层锻炼、离岗待退等,根据学习成绩和表现确定考核等次;学习成绩及表现合格并无违纪行为者确定为合格;学习期间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可以确定为优秀。

第四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要注重实效,以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为主要手段,采取个人考核与集体考核、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群众评议与组织评价等多种考核方式相结合,实行考核结果公示制度,加强考核结论权威性、真实性。年度考核时间安排在当年的十二月或次年的一月进行。

第十七条 考核的组织及审定按干部及职工管理权限进行:

1、院领导的考核由省农业厅和省委组织部负责,院党委组织部协助,院领导须在年终的教代会上进行述职,并接受教代表的评议;

2、中层干部(含副处级、正科级)的考核由院党委组织部组织,学院党委审定考核结果,须在所属部门述职,并接受群众评议;

3、其余教职工(含聘用人员)的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处协调,院长办公会审定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教职工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个人总结、述职。被考核人在认真总结一年的德、能、勤、绩表现的基础上,写出述职报告,填写《教职工年度考核表》。

2、组织考评。各单位党政领导会同工会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3-5人组成考评小组,由行政负责人任组长。考评小组组织本单位职工在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报告及群众对被考评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的意见,对被考核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出考核等次,并由考评小组写出年度考评意见,行政领导签名。

3、中层干部(含副处、正科级)的考核,由组织部派人会同其所在部门考评小组,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报告,组织群众对被考评人进行测评。初步确定出考核等次,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学院党委审定考核结果。

4、一般职工的考核等次以所在单位的意见为主,合格等次的由人事处复核确认;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由院长办公会复核予以确认。

5、人事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由单位告知被考核人。人事处将考核结果存入职工档案。

第十九条 教职工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组织部、人事处申请复核。组织部、人事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核、调查,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之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原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的按照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年终奖;具有晋职和续聘的资格。

2、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可按照正常晋升档次的规定晋升工资档次;但不发给年终奖,第二年不得晋职。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者,降低一个级别聘任,并按新聘职务兑现工资和院内津贴。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教职工,不发放年终奖,不能参加次年的一般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晋升评定;不得晋升领导职务。

(二)连续两年中有一次确定为不合格的教职工,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次年降低一个级别聘任,并按新聘职务兑现现工资和院内津贴。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考核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本条例执行。对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行为者,一律按不合格处理,并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必须强化平时考核,对教职工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考勤情况认真记载,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为切实做好考核工作,各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条例制订部门具体实施细则,切实增加量化考核的份量。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本条例结合后勤工作实际另行制定考核办法,并送学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从2006年度开始执行,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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