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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尼斯人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1-2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为了维护我院的正常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结合我院的具体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二级单位和本院仓山校区。
第三条 学院依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是本院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责任人可以委托一名院领导负责组织落实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学院实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处级部门行政主要领导为部门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负责落实本条例在部门内的贯彻实施。
学院设保卫科,配备与学校发展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保卫干部。
第二章  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
第五条 贯彻执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开展法制教育、国家安全教育、校纪校规教育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动员和依靠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 做好信息工作,制定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各项制度和具体措施,积极开展预防工作,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
第八条 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维护校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第十条 负责对校内临时工、外包工等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 对有轻微违法、违纪人员进行帮教。
第十二条 完成公安机关、地方政府和其他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
第三章  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本院治安保卫的职能部门应根据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建立或督促其他部门建立以下相关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二)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三)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四)校园治安管理制度;
(五)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六)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安全使用及保管制度;
(七)现金、票证、设备、仪器及其它贵重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八)公共场所、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及管理制度;
(九)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十)各二级单位和仓山校区实际需要的其他治安保卫制度;
(十一)教工宿舍、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和更新等保证安全技术设备处于良好戒备状态的制度。
第四章   治安保卫工作职责和措施
第十四条 学院领导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院治安保卫工作计划;
(二)检查落实各项治安保卫制度,负责健全和加强保卫组织;
(三)研究处置突出的治安保卫问题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
(四)检查、考核各部门的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情况,负责执行有关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 学院保卫科的职责是:
(一)在学院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认真做好本校的治安保卫工作。
(二)对学院行政领导负责,依靠职工做好保卫工作,维护单位治安秩序;贯彻执行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任务。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要加强学院保卫工作的管理,对妨碍单位治安秩序的行为应依法制止。
(四)检查学院各部门的保卫工作,发现内部治安隐患,督促其限期消除,并向行政领导报告。
(五)应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加强单位流动人口的管理。
(六)对学院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应按规定向学院领导和公安部门报告;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应保护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七)应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不徇私情,依法办事。
(八)调解处理学院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九)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十)参加学院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和仓山校区的职责是:根据学院有关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履行相应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七条  师生员工的职责: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积极协助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三)有义务提供犯罪线索和举报违法、违纪行为;
(四)自觉增强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意识,避免案件与事故的发生。
(五)治安工作人人有责,职工应自觉遵守保卫工作制度,严守岗位,发现内部治安隐患,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学院保卫科所属的保安员、校卫队负责学院门卫和夜间巡逻护校任务。配备有专职管理或值班人员的学生宿舍、教学楼、图书馆、自行车库等场所,其相应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负责履行好相应的内部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九条 学院确定高压配电间、食堂、校档案室、电教室、网络中心、实验室、财务科等为要害部位。
(一)有要害部位的部门必须因地制宜地制定落实各种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学院保卫科要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漏洞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二)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事先必须严格挑选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要害部位根据实际需要安装报警装置和其他技术防范装置。
(四)要害部位的增撤与调整须经保卫科审核,报院领导批准后确立,并建档立卡。
第二十条 后勤集团应建立学生宿舍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做好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有关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同步规划“四防”的技术防范设施,项目设计会审、竣工验收保卫科应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校内举办大型群体活动或其他涉及秩序维护、安全保卫等工作的重要活动,举办部门要认真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并提前向保卫科登记备案,保卫科应指导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贯彻本规定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预防案件发生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协助侦破案件,抢救国家财产和维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三)敢于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抓获犯罪分子有功的;
(四)认真做好本部门保卫工作,调解处理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或对本部门有轻微违法人员的帮教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及时提供重要治安保卫信息,或在其它治安保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奖励办法及所需的费用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和直接当事人扣发停发岗位津贴,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治安保卫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治安保卫制度,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对治安隐患和治安灾害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部门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松驰,治安秩序混乱,违法犯罪和违纪问题突出的;
(四)本单位能消除的内部治安隐患而不消除的;本单位不能消除的内部治安隐患,不及时报告的
(五)发生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教职工的行政处分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学生的处分按《威斯尼斯人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凡因工作过失发生重大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赔偿费用由被处罚个人承担,不得在部门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之一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和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由院保卫科移送公安机关处罚;触犯刑律的,由院保卫科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院保卫科。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需经院务办公会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学校管理 内部治安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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